段福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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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段福英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8日 2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9月**日20时许,在***南门口,被告人#*酒后以购买葡萄为借口,要求在路边卖水果的王X2、王X1将其送到**工地门口。王X2、王X1二人开小货车将#**送到工地门口后,#**反悔不买葡萄,王X2、王X1二人要求#**支付送其回来的路费,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及打斗。被告人A\B等工人看到工友#**被打后,帮助#**对王X2、王X1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经鉴定,王X1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王X2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我们接受了B的委托,分析案情,制定诉讼策略后认为:1、本案由#**酒后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进而产生肢体冲突引发,B出于与#**的亲情关系参与其中,但其不是本次事件的引起者,发挥的作用有限,应认定为从犯,对其从宽处理;2、B在与被害人的厮打中没有使用工具,被害人王X1轻伤二级的损伤并非B造成,B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B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B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端正,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轻处罚;5、B没有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可以从宽量刑。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量刑较轻,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





段福英律师,中共党员,现执业于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无刑刑辩团队专业律师。 多年的司法基层工作经历养成了果敢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