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段福英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8日 1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4月*日10时许,在洛龙区***美容美发店门口,被告人#**与被害人王X2因停车问题发生冲突,#**等人对王X2进行殴打,致其头面部、鼻部受伤。经鉴定,王X2头部、面部和左眼部的损伤程度均属于轻微伤,上颌骨(鼻前棘)骨折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我们接受委托后,对此案的事实进行梳理,并分析具体的要点及诉讼策略,认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1、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偶发性打架事件,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2、当事人及其家属已经向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其谅解。3、当事人具有坦白情节。4、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5、当事人没有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最终法院认可了我们的辩护意见,缓刑处理,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