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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

发布者:李维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3日|分类:综合咨询 |42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廖某、被上诉人郑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23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2016423日,发包人:若尔盖县教育局与承包人:某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某公司承包若尔盖县西区岭嘎学校教学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在该份合同中某某公司明确郑某某在该项目中为公司委托代理人。2016818日,廖某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签订《关于若尔盖县西区岭嘎学校教学辅助用房幕墙工程分包协议》,某某公司承揽的若尔盖县西区岭嘎学校辅助用房幕墙工程交由廖某某施工。合同就工程概况、承包范围、承包内容、承包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工期延误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由廖签名及捺指纹,郑某某签名并加盖峻祥公司若尔盖县西区岭嘎学校教学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项目部印章。合同签订后,廖即进场施工。20161223日,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2018325日,廖与郑某某结算,双方形成结算单:1.分包合同结算价款1569503.60元,2.已付工程款890000元,3.尚欠分包工程款679503.60元。结算单上由廖签名及捺指纹,郑某某签名并加盖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若尔盖县西区岭嘎学校教学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项目部印章。某某公司于201857日更名为泓泰某某公司。二审中泓泰某某公司陈述,在涉案工程项目中标后,与郑某某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其公司未派驻人员进场施工,郑某某以公司名义进场,后泓泰某某公司因与业主结算需要于2018918日向郑某某出具授权。

某某在二审庭审中陈述,廖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其与廖结算的工程项目与审计报告所列明细基本吻合。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2019)川323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

二、泓泰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三、驳回廖的其他诉讼请求。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必须)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1.廖某是否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施工工程量是多少;2.某某在案涉工程中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4.谁是案涉工程款的支付主体;5.本案一审法院程序是否违法。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涉及诸多因素,较为复杂,一般数额较大的工程越是材料繁多,因此需要当事人与律师进行沟通,细致整理出案情脉络才能有效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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