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XX。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XX、郑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2019)川323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5年至2016年期间毛XX在四川XX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中标的多个建设工程中分包劳务,这些建设工程项目在同一或相近地点,且均由郑XX负责管理,一审对毛XX具体完成的劳务范围、工作方式及内容等事实未进行审查,致使案件事实不清,故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另,一审对四川XX公司与郑XX、毛XX的关系尚未查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2019)川323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