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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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结伴电野猪,结果1人死亡,2人获刑...

作者:傅哲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9次举报


为了捕捉野猪

3名男子竟私拉电网

本想给野猪布下“天罗地网”

没想到...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阿东发现自家的地里有野猪偷吃玉米,于是联系会抓野猪的阿房。阿房便邀约阿海一同去抓野猪,后阿海又主动邀上好友阿志,并让阿志携带上此前寄存的加压器、蓄电池等设备。随后,三人汇合,一同前往阿东家的玉米地,并架接好电野猪的设备。


之后,阿房回家,阿海和阿志一同去吃饭。吃完饭后,阿志和阿海返回玉米地,阿海让阿志先去车上睡觉,自己守着。


次日凌晨5点左右,阿志醒来查看情况,走到电野猪的机器旁,发现倒下的阿海已经没有呼吸,于是将情况告知阿东和阿房。


阿房抵达后要求阿东不要将两人在场的事情说出,随后和阿志离开现场。村干部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报警。


案发后,阿志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诉犯罪事实;阿房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阿海符合电击致死。


法院审理


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房、阿志伙同阿海在玉米地铺设电网,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不特定人造成伤害,仍然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虽然是天黑后开始放电,并由被害人阿海在附近看守,但最终仍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阿房主动坦白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阿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诉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两人均积极主动赔偿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检察机关对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认为阿房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故法院认为阿房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综合上述,法院判决如下:

一、阿房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二、阿志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三、没收全部作案工具,并由全南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私拉电网

轻则违反法律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

重则危及他人生命安全

被追究刑事责任


野猪损坏农田该怎么办?



一、到本地政府上报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二、上报有关部门,将野猪逮捕,避免更大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庄稼被毁莫要急,用错方法很不利

电网捕捉是大忌,伤到他人进牢狱

野生动物害土地,依规索赔走程序



来源:全南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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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哲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0年+法律行业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上市公司、全国知名商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3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股权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