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岁男孩超市追逐嬉戏,不慎致营业员摔伤,一审判决家长担责 6 成。生活里孩子的无心之举,为何会让家长背上法律责任?答案就在《民法典》的明确规定里。
法律红线划重点:监护人是侵权责任的 “第一责任人”
《民法典》第 1188 条清晰界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只要孩子未满 18 周岁,在公共场所、校园或其他场景造成他人受伤,无论孩子是 “故意” 还是 “不小心”,家长都要依法兜底。
赔偿范围要明确:这些损失家长可能要承担
像案例中营业员被绊倒骨折的情况,受伤方有权向监护人主张以下赔偿:
- 医疗费: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等实际支出
- 误工费:因受伤无法工作导致的收入减少
- 护理费:受伤期间需要专人照料产生的费用
- 必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若损伤严重影响生活,可主张此项赔偿
- 第三方有没有责任?看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不是所有孩子伤人事件,都只由家长担责。以超市场景为例:
- 若超市存在地面湿滑未设警示、未及时劝阻儿童追逐打闹等管理疏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 若超市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比如张贴 “禁止追逐” 标识、工作人员及时提醒,那么主要责任仍由监护人承担。
- 一句忠告:看护好是最好的 “免责符”
- 孩子调皮是天性,但不能成为免责的借口。家长带孩子外出时,务必尽到监护职责:
- 公共场所及时制止跑跳、推搡等危险行为;
- 提前教育孩子分辨行为边界,知晓 “伤人要负责” 的道理。
- 别让孩子的一次 “意外”,变成家庭的一场 “法律纠纷”。监护责任,始于陪伴,终于尽责。
钱国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