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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业部经典案例

发布者:河南劳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7日|分类:知识产权 |442人看过

2022年农业部经典案例


甲公司作为玉米品种“先玉335”品种权被许可人,在公证程序下从丙公司购买了乙公司生产的“强盛388”的玉米种子并自行委托SSR检测,检验报告显示,该样品与对照样品在40个SSR位点中差异位点为1,判定为近似品种。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和销售名为“强盛388”,实为“先玉335”玉米品种的繁殖材料构成侵权,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审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检验结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乙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和销售名为“强盛388”,实为“先玉335”玉米品种的繁殖材料构成侵权;综合考虑侵权性质、后果,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两被告赔偿损失3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均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乙公司自行委托的检验报告存在对照样品无样品编号、未注明对照样品来源等问题,导致检验结论存在明显疑点为由,启动重新鉴定,并委托另一检测机构对被诉侵权种子与国家审定标准样品“先玉335”“强盛388”分别进行同一性检测。结果显示,被诉侵权种子与标准样品“先玉335”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2,结论为不同;被诉侵权种子与标准样品“强盛388”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0,结论为极近似或相同。甲公司认为上述检验报告不能否定原来检验报告。二审法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排除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但本案中甲公司单方委托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疑点,在被诉侵权种子保存完好、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因甲公司不同意重新鉴定,当事人未能就鉴定机构达成一致,二审法院指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重新鉴定结果,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种子与“先玉335”玉米品种不是同一品种,支持乙公司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侵权案件审理中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在同一性鉴定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也可以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自行委托鉴定有利于发挥当事人主动性,推进诉讼进程,但如果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存在无鉴定资质、程序违法、样品来源不明、方法依据不足等错误,或者当事人提交了足以推翻原鉴定意见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可不予采信并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本案中,二审法院组织听证后启动重新鉴定,并根据重新鉴定结论撤销一审判决。

                                 

——2022农业部发布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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