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最高院改判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号:最高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466号
案由: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原告:xx公司(授权品种的独占实施许可权人)
被告1:xx公司(系涉案侵权产品包装袋上的生产商)
被告2:xx公司(系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店铺)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经济损失100万及因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
合肥市中级法院判决: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被告2赔偿金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最高院:依法改判支持了原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中的”新“
1、原告要求二被告提交被诉侵权种子的生产档案和经营档案,收回已经销售的被诉侵权种子;对库存和尚未销售的侵权种子作灭绝活性处理,在诉讼请求中进行了明确。
2、原审被告在上诉时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理由是原告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也无种子经营,金谷美香公司不能生产、经营种子。该授权违反了种子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的观点。该观点是否成立呢?
三、关于赔偿金额
该案有个被告1属于恶意侵权的情节:2019年被告1就因侵权与原告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1今后不得再以任何方式销售原告授权品种,如违反上述约定,被告1给予原告不低于100万元的经济赔偿。
最高院在审理时综合考虑如下因素:原审被告1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侵权规模等因素。对原审原告请求参照调解协议判令原审被告1承担100万元的经济损失的主张,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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