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思旭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7日 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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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代理的**
案件基本情况: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6民终3171号民事裁定:撤销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发回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重审的原告王**诉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被告重庆**建筑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申请追加梅**、张**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申请于2021年5月10日追加梅**、张**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重庆**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一、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重庆**建筑公司将承包取得的工程项目又以包工包料方式,转包给无建筑资质及无劳务作业资质的梅**、张**,梅**与张**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王**。因此,重庆**建筑公司与梅**、张**的转包,梅**、张**与王**之间的转包均属于违法转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重庆**建筑公司、梅**、张**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未支付的劳务费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王**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利要求梅**、张**、重庆**建筑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
二、梅**主张其系重庆**建筑公司员工,并代表公司在施工现场行履行职务,对此重庆**建筑公司予以否认,并提交了《建设工程分项内部承包合同》,足以证实重庆**建筑公司与梅**、张**之间存在工程转包关系。梅**未向本院提供与重庆**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证据材料,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结合庭审中王**等人的当事人陈述,以及与梅**自认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当事人陈述,对梅**主张其不是本案案涉工程的独立承包主体,并且与王**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梅**、张**、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向王**支付工程款项、保险费、保全申请费合计肆拾柒万玖佰零贰元整(¥470,9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王**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