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思旭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7日 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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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代理的**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罗**与被告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委托代理人邓汉超,被告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讼代理人蔡明言、李思旭到庭参加了诉讼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原告主张案涉房屋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即案涉房屋不是独立排水)的问题。仅只在第十条第(一)项中约定“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并未有其他合同条款约定案涉房屋系独立排水系统。虽原告主张被告销售人员曾承诺案涉房屋系独立排水系统。但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三项中“出卖人雇佣或委托的任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人员、代办人员)……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介绍信息,凡未列入买卖合同、附件、本补充协议之中的,不构成合同内容,对出卖人没有约束力。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以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的约定,故对于被告的销售广告亦或是销售人员的承诺,未写进买卖合同中的对双方均无约束力。因此,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将案涉房屋的排水系改造为独立排水系统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