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因事故各方陈述不一致,事发现场没有监控视频,事故现场又被破坏等等原因,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及责任无法认定。在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确定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在民事赔偿责任上如何认定划分?以方主任主办案件为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7日上午8点,被告驾驶小型客车与我方当事人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我方当事人受伤以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双方及时报警,包头市交通管理支队土默特右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无法查明事发时交叉路口处信号灯状态,未对本次交通事故双方的责任予以划分。事故发生后,我方当事人受伤情况较严重,被送往医院治疗。因赔偿事项经双方协商后协商未果,我方当事人委托方主任作为代理律师诉至法院,经司法程序司法鉴定后,鉴定为伤残九级,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和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经一审判决共计赔偿款:236129.03元。原被告上诉,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自觉遵守车辆通行规定,切实维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车辆性能、对危险回避能力的大小、注意义务的程度高低及土右旗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被告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负有更高的交通安全注意义务,但在通过路口时,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忽视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判令起其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原告也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但通过路口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
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经核查,医疗费共计10505.72元,相关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236129.03元赔偿款。
律师说法:
交通出行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先由交警部门处理并作出责任认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如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划分责任,应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本案中,由于无法划分责任,双发协商未果就赔偿事项诉至法院,由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证据划分责任,作出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