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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方不服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燕)

发布者: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301人看过

品牌方不服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案号:(2021)粤73民终3562号

上诉人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的所有经营信息已向被上诉人披露且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被上诉人可通过政府部门的官方渠道获悉,不存在上诉人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被上诉人依据上诉人披露的信息自主抉择加盟涉案品牌,完全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签署合同时并未受到欺骗,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2.双方合同已经实际开始履行,合同签署后上诉人已积极为履行合同做准备,为被上诉人准备了课程培训并指派专门客服人员与其对接,被上诉人未接受服务的结果应由其自行承担。3.双方签署的是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被上诉人起诉时已经超过两个多月,不属于“时间较短”。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20年7月22日签订涉案《品牌授权及合作合同》《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为2020年7月22日至2021年7月21日。随后,被上诉人依约向上诉人支付了品牌授权费14000元及运营服务费55000元,合计69000元。2020年8月17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函要求解除涉案合同、返还已付款项69000元,函件于2020年8月19日被上诉人签收。2020年9月3日,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涉案合同、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等。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并未实际使用上诉人的特许经营资源开展经营活动,且其向上诉人发函要求解除合同的时间距离合同签订之日不足一个月,即使涉案合同中并未对单方解除权进行约定,被上诉人仍有权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涉案合同予以解除,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涉案合同不应解除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返还合同款项69000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上诉人行使单方解除权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有据,其向上诉人支付的涉案合同款项69000元亦应由上诉人予以返还,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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