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为某公司的员工,任司机一职,因发生交通事故被起诉至法院,原告要求委托人、委托人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合计15万多。委托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本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在了解案件情况后,本律师向法庭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委托人驾驶的事故车辆粤L45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为某公司,事故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100万(含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诉求的各项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
二、委托人系某公司的员工,发生事故时委托人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故委托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由某公司予以承担。
三、请求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合理划分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在本次事故无过错,但原告存在民事侵权责任方面的重大过错,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第一,其与周x是朋友关系,在明知周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存在超载及醉酒驾车的情况下,不仅不规劝周x放弃驾驶,还罔顾自身生命安全,搭乘周想驾驶的摩托车,继而发生事故;第二,其在搭乘摩托车时,未按法律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导致自身头面部严重损伤。综上,原告作为一个清醒的、有独立思考能力及辨别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自己行为的危险性,而其却罔顾生命安全,放任危险的发生,最终导致自身受伤,其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四、根据原告的具体诉请,我方作如下具体答辩:
事故发生后,某公司已垫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26502.08元,应当在赔偿金额中予以扣减。
第一,医疗费,以正式票据为准并应与病历、费用清单相对应;
第二,后续医疗费,1、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书并没有关于该费用的记载;2、该费用并未实际产生,应当在产生之后再行主张;
第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请法院依法核定;
第四,营养费,医嘱并未有加强营养,我方不予以认可;
第五,护理费,1、入院记录及出院记录未见住院期间护理需要,2、原告未提供护理证明,我方不予认可;
第六,误工费,原告未提供劳动合同、企业营业执照、工资收入证明、误工证明等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此项费用我方不予认可;
第七,交通费,未提供发票证明其实际支出,我方不予认可;
第八,残疾赔偿金,原告伤残系数36%计算有误,应当是34%【一处八级、一处九级、两处十级,伤残系数为30%+2%+1%*2=34%】,具体数额由法院核定;
第九,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请法院考虑原被告过错程度、垫付情况等予以酌定,并在交强险限额内按比例优先偿付;
第十,鉴定费,请法院依法核定。
五、本次事故导致一死两伤,请法院依法分配交强险份额。
经开庭审理,法院基本全部采纳我方的答辩意见,没有支持原告营养费及护理费的请求,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原告误工费,并将伤残系数由36%调整为34%,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115686.73元给原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即委托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