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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阳江某房地产公司、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9日|分类:房产纠纷 |809人看过

案情经过:2014年3月19日,我方当事人张某某与阳江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某一期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由张某某承包阳江某房地产公司“某商住楼、办公室(一期)工程”,工程地点为阳江市江城区××路××号,现该施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阳江某房地产公司使用。鉴于阳江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未按双方约定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2016年12月29日,张某某与阳江某房地产公司、陈某某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第四条约定“余下工程价款共¥1909281.70元(大写:壹仟玖佰零玖万贰仟捌佰壹拾陆元柒角元正)。甲方(即阳江某房地产公司)的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在2017年1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正);2、在2017年3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9092816.70元(大写:玖佰零玖万贰仟捌佰壹拾陆元柒角元正)。”;第五条约定“如甲方不能就余下工程款任意一期,按期支付,即构成违约。乙方(即张某某)可要求甲方立即向乙方付清所有欠款,逾期五天后按总欠款金额的百分之30另行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现偾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指,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查询费、实施诉讼保全产生的费用、差旅费。”。此外,陈某某为阳江某房地产公司股东,于上述结算协议书第六条中同意对阳江某房地产公司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各方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以来,阳江某房地产公司至今仅还款人民币800万元,尚欠张某某工程价款11092816.7元,经张某某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拒不履行。因阳江某房地产公司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阳江某房地产公司按双方约定应立即付清全部欠款、按总欠款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张某某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陈某某应对阳江某房地产公司所负张某某全部偾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张某某的建设工程价款依法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阳江某房地产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092816.7元、违约金人民币3327845.01元;2、请求判令阳江某房地产公司承担张某某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查询费、实施诉讼保全产生的费用和差旅费(律师费暂已实际发生30万元,实施保全费用14735元,暂计至2016年5月8日合计全额为14735396.7元,仅供计算诉讼费);3、请求判令陈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张某某对其承包的位于阳江市江城区××路××号“某商住楼、办公楼(一期)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在依法扣减法院审理期间阳江某房地产公司、陈某某支付的部分工程款后,依法判决:

一、限阳江某房地产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价款7092816.70元及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6月19日按本金11092816.70元计算;从2017年6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本金7092816.70元计算);

二、限阳江某房地产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313354元、保费14735元给张某某;

三、陈某某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阳江某房地产公司追偿;

四、张某某在7092816.70元范围内对阳江市江城区××路××号“某商住楼、办公室(一期)工程(一期地下室、1号楼、2号楼、办公楼A栋)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为本律师所在律师团队承办,本律师做了大量的搜集证据、诉讼保全和文书起草工作,最终赢得了胜诉判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全面维护。很多当事人认为不聘请律师,自己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自行起诉,最终导致令人惋惜的败诉。实际上,律师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积累,早已经将法律法规生命化,通过精选组合诉讼策略,认真踏实落实实施,最终充分达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在法律上,律师可以合理利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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