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之女(未满18周岁)在广州白云某工地坠亡,委托人多次联系工地的建设方、施工方及物业方洽谈赔偿事宜,均无果,遂咨询律师维权事宜。
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走访工地现场,了解现场情况,并积极与对方当事人洽谈赔偿事宜,因无法协商一致遂起诉至法院。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律师提交了大量施工现场的图片,证实对方当事人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围蔽及安全管理,致使委托人之女能毫无障碍到达坠亡之地,证实对方对委托人之女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诉讼中,白云某派出所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定论委托人之女系自杀,导致我方陷入了被动之境。我方多次到该派出所现场就该《情况说明》提出异议,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无权直接认定逝者系自杀身亡,而只能是排除他杀。经过律师多次交涉,派出所撤回了该《情况说明》。
后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施工工地的建设方、施工方及物业方对委托人之女的死亡均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委托人顺利拿到了应得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