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占有使用费?
占有人在于法无据的情况下占有、使用房屋,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合理费用。通常发生在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曾经或者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的占有使用费用。
如何计算占有使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占有使用费通常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
无法实际“使用”房屋,是否要支付占有使用费?
以笔者上一篇文章案例中张三的情况为例,张三虽然一直占有李四的违规建筑,但是由于消防审核不过的问题,李四在占有期间,仅仅完成了装修工作,然后就进入到了消防审核的漫长等待期内,房屋实际上没有实现利用价值。而造成房屋无法实现利用价值的原因并非张三的过错。那么此时是否要支付占有使用费呢?
笔者认为:对于占有使用费的认定应当考虑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
占有使用费的本质目的应当是补偿于法无据情形下,承租人要对使用房屋期间参考租金对价对出租人给予补偿。但是如果因为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只有占有的形式,确没有达到“使用”的目的,仍然要求承租人支付占有使用费对于承租人明显并不公平。
但是在出现类似问题的时候,如果法院依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支持了出租人占有使用费请求,承租人又该通过何种方式考虑减少损失呢?
笔者认为:此时的承租人支付的占有使用费,应当作为承租人实际损失的一部分,要求出租人分担。因为承租人因为出租人原因,在无法使用建筑物的情形下,依然支付的占有使用费应当属于承租人因为合同无效而出现的实际损失,因此承租人应当有权利要求过错方一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