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张三租了李四的房屋用于酒店经营,李四房屋系违规建筑,租赁后张三才发现房屋无法通过消防审核,导致酒店一直不能开业。张三为了酒店的装修前后投入了近百万元。张三要求李四按照合同约定解决消防审核问题,否则拒绝支付租金。李四将张三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张三支付租金。张三提出反诉,要求李四承担自己的装修损失。
案件焦点:
租赁合同无效租金要不要付,承租方的损失谁来承担?
焦点浅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案件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为建筑违规被认定为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张三仍然要承担占有房屋期间的使用费用,实际相当于李四请求的租金。而对于张三的损害则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判定张三和李四的承担情况。
在与上述案件类似情况当事人接触的过程中,处于张三位置的当事人对于这种规定通常无法理解。认为自己一方面没有实际使用到房屋,确需要支付租金;另一方面自己的损失对方又不能完全承担,最后出现损失的还是自己。
从情理的角度来讲似乎张三确实是受伤最深的一方,但是目前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定又无法突破。因此承租人在租赁前也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审理房屋相关资质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