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20年初,王女士与深圳A英语工作室签订了一份《教育培训合同》,约定王女士的儿子在该工作室进行英语培训,培训费用4万元,王女士分两次交付了培训款。后因新冠疫情爆发,培训由线下培训改为了线上培训,王女士的儿子线上及线下培训了共计20个课时。王女士后来觉得培训效果不佳,故要求工作室进行退款,工作室拒绝退款。后来王女士经过对该工作室的经营范围进行查询,发现该工作室从未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的登记许可,不具备培训资质,属于无权经营,因此起诉要求该工作室退还全部的培训费用。。
案件焦点:
《教育培训合同》是否有效,王女士要求退还全部培训费用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焦点浅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英语工作室虽然超越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教育培训,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王女士已交纳了相关费用,A英语工作室亦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案涉合同,故王女士主张A英语工作室退还已接受培训课时的费用,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对于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他人利益,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基本原则,合同已履行或者可以履行,即使订立合同的一方超过了经营范围,为了维护交易稳定性,合同通常也不会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