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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

发布者:单志平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3日|分类:公司法 |6916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也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实际上,很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挂名高管,或虽曾担任公司高管但已经从公司离职,甚至一些与公司毫不相干的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担任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旦公司出现经营不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也将面临被限高的风险。那么在不同情形下,如何有效涤除自身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呢?

一、身份被冒用的情形。

针对身份被冒用,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形下担任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销登记。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民群众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对于登记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维护权益。当然实际申请过程中,也存在诸多苦难。

二、已从公司离职、任期届满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该种情况,不同地区的法院有着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

深圳福田法院(2022)0304民初5504号案例就认为:企业法人人格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主要体现在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也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要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而对于已经从公司离职的企业高管,如已不再参与公司经营,也与公司没有实际联系,则可以通过向企业发送书面声明,要求公司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如果公司拒不配合,可以通过提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民事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深圳前海法院(2022)粤0391民初5832号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其有权选择担任或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

北京密云法院(2022)京0118民初4413号案例则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即使能够证明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但不能看出公司股东会同意办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变更。因此对于涤除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裁判结果,分别从法定代表人身份属性、意思自治、以及是否存在股东会决议等不同角度出发,得出了全然不同的结果。笔者倾向认同深圳地区的裁判观点,当事人没有侵害他人权益,且丧失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础条件,那么有权涤除该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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