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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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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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行为”的定性及后果

作者:徐明乾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1次举报

本律师最近办结了一宗合同无效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是朋友,被告说自己有人脉可以帮忙办理深圳市公立学位,就是将原本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中小学生安排进公立学校。不过要根据具体情况收费两三万至七八万不等。原告随机交费委托被告办理自己孩子的学位,同时也向亲友邻居宣传,有这方面的渠道,代收了近10人的学位款,共计几十万元。待学校开学之前,大家才发现,被告所谓的人脉是个骗子,根本没有可能办成。被告立即报警,警方受理后,以涉嫌诈骗将其刑拘,最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决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同时认定被告为被害人,判决骗子退赔相关代办费69万余元。

法律争议:

原告来咨询时,其上游的(按照资金流向)委托方已经起诉,要求其退还费用,但是原告的钱已经转给了被告,自身也被骗,受到损失,况且本案存在刑事案件的情况,另有一个法律问题,就是请托行为因为违法且违背公序良俗,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可能性很大,有律师提出,法院可能会驳回起诉。并且经过检索,也有相应的案例。

诉讼策略:

经过认真研究,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后,本律师提出如下诉讼方案:1.暂停起诉被告,与起诉当事人的各位原告进行协商或者积极应诉;2.应诉答辩的主要理由: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各被害人均可向刑事案件管辖法院主张自己为被害人,要求登记被诈骗的损失。因为请托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法院应驳回起诉。3.如法院不采纳答辩理由,判决当事人退还相应款项,则以该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理由,再起诉被告。经过多次协商,当事人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建议,暂缓起诉,积极应诉。

处理结果:

上游诉讼案最终均认定合同无效,但是根据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判决当事人返还代收的学位费。

取得判决后,本律师立即代理当事人提起诉讼,将前述判决书作为证据提交,既可以作为当事人已承担退款责任的证据,又作为同案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的证据。本案当事人已承担了上游的损失,下游的被告也取得了退赔的权利,只有其夹在中间,如果法院判决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则其权益没有任何法律途径可以主张了。

最终,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退还相应的代办费,但是并未支持资金占用费(利息损失),原因是原告也存在过错。

风险提示:

深圳的学位是稀缺资源,不法分子利用家长急于让孩子入学公立学校的心理,实施诈骗,要小心防范。但是实际上又有各种所谓的“能人”利用资源人脉去“疏通”,其实都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我们可以分析一下,如果他真的拿着钱去办事,那就是行贿,如果收了钱不办事,那就是诈骗。等家长发现时,为时已晚,诈骗到的钱财早就被挥霍一空。所以再次提醒,一定要谨慎如果真的遇到这样的情况,也请及时报警,或者委托律师起诉。


  徐明乾律师2008年法学本科毕业,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2012年法律硕士毕业于烟台大学,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0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