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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元的借贷纠纷案例

发布者:孙雨茜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03日 5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雨茜,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原告杨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被告朱某称因生活周转需要分别于2018年xx月xx日、2018年xx月xx日共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支付,现已无法联系上被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现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某未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xx月xx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借款协议书载明,“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杨某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朱某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就以下借款事宜,特达成如下协议:1、兹有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小写)20000(大写)贰万用于周转(此款为专款专用,乙方不得用于非法途径,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负)。2、逾期不还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债权的,乙方还需要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我已于2018年xx月xx日借到的人民币20000元整借款人签名:朱某时间:2018.xx.xx。同年xx月xx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杨某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朱某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就以下借款事宜,特达成如下协议:1、兹有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小写)贰万(大写)20000用于购物(此款为专款专用,乙方不得用于非法途径,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负)。2、逾期不还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债权的,乙方还需要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甲方:乙方:朱某。我已于2018年xx月xx日借到的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款人签名:朱某,时间:2018.xx.xx。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遂于2018年12月xx日向本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可以证明被告朱某向原告杨某借款40000元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某要求被告朱某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8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孙雨茜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为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以满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精益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2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