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雨茜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03日 5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某,无业。2018年xx月xx日因吸毒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xx月xx日因向他人提供毒品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合并执行共二十日)。2018年xx月xx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xx月xx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孙雨茜,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梁检诉刑诉[2018]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辩护人孙雨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xx月xx日,被告人欧某在无锡市梁溪区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大麻20克。
被告人欧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提取说明、微信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欧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孙雨茜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犯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就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欧某系初犯,仅将毒品贩卖给自己的朋友,未扩大范围,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贩卖毒品大麻,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欧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欧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xx月xx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欧某的违法所得2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