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雨茜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7日 9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唐某某与朱某素有业务往来,xx年xx月xx日,朱某向唐某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尚欠其货款36000元。后经其多次催要未果。
故唐某委托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孙雨茜律师和白璐雯实习律师向法院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朱某支付所欠货款36000元并承担自xx年xx月x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朱某承担本案律师费xx元;2.朱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xx年xx月xx日,朱某向唐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唐某材料款36000元,于xx年xx月前归还。逾期不还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代理费、车旅费由欠款人承担。
另查明,xx年xx月xx日,唐某与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订立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唐某委托江苏国山律师事务代理其与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由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指派孙雨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费为xx元。
上述事实,有欠条、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朱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某货款36000元并承担该款自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朱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唐某为实现债权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