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疗事故处理
“医疗事故”是社会大众对于医患纠纷的一种表述,在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医患纠纷基本上是被法院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予以立案。
当发生医疗事故后,有三种方式可供患方选择来处理医患纠纷:医患双方和解、医调委组织调解、法院诉讼。因法院诉讼是唯一能够明确医方是否存在过错且患方权益会得到全面保障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出现医患纠纷后,患方大多数会选择法院诉讼来明确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接下来,本律师结合自己多年办理医疗案件经验,对上海地区医疗案件诉讼流程,作如下阐释:
1、发生医患纠纷后,患方应该复印所有客观病历(病程录、会诊记录、死亡讨论记录属于主观病历,医院可以拒绝患方复印),复印后让医院加盖病历复印盖,最后将病历放入档案袋中,医患双方在档案袋封口处签字将病历予以封存。注意:因不排除医方篡改、隐匿、伪造病历的可能性,所以病历一定要在复印好后封存。
(复印病历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2、患方在复印到病历交给专业办理医疗案件律师后,律师需要仔细查阅病历,然后从医方是否存在误诊漏诊、用药是否符合规范、护理行为是否符合规范、特殊检查特殊用药有没有取的患方知情同意、术前检查是否到位、手术是否具备指征、术后各项检查是否及时等各方面甄别出医方存在的过错诊疗行为,继而准备诉讼材料。
2.1法院立案后,在第一次开庭时,医方会将封存病历带来,然后当庭启封,由患方律师将病历复印带回,一般在十五日之内对医方病历发表书面质证意见。律师一定要仔细审查医方病历的严谨性、完整性、真实性,对于病历明显涉嫌伪造、藏匿、篡改的,一定要据理力争拒绝鉴定,因为医疗损害案件胜败关键在于鉴定程序,而鉴定机构鉴定的依据是医方病历,所以一定要确保病历真实性才能进入鉴定程序。如果病历真实性存在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则无需鉴定,直接推定医方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2上海地区,医疗鉴定目前是由上海市医学会、上海市各区县医学会来组织实施,原则上第一次由区县医学会鉴定,第一次鉴定意见出来后,任何一方不服,可以向上海市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一般在法庭上第一次开庭时,患方确认病历真实性没有问题同意鉴定时应一并表达出和法院同区医学会回避的要求,在确定鉴定专家的时候,存在他院会诊和之前在被告医院工作过的医生等其他影响鉴定公正性的医院专家全部需要回避;
2.3鉴定会召开程序:医患双方每方最多可以有三个人参加鉴定会,先由患方陈述二十分钟,再由医方陈述二十分钟,最后由鉴定专家发问。最终由医学会作出书面鉴定意见交给法院。
3、在收到法院寄来的鉴定意见后,对于结果满意的,要及时依据鉴定意见确定最终诉讼请求(医疗费、护理费(护理人工+护理物品)、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辅助用品费、误工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律师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结果不满意的,因仔细分析鉴定意见,针对鉴定意见中的偏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要求鉴定人就偏颇解释清楚,必要时候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最大程度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医疗案件因其专业性、疑难性,属于复杂的案件类型,对律师来
说也是挑战,如果没有丰富的医疗案件代理经验,很难从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生医患纠纷,对于患者一方来说,本人或亲人非死即残,当患方选择用司法途径表达诉求时,律师不仅需要运用自己专业知识为患方仗义执言,还要秉着“敬畏生命”的态度恪尽职守,不能辜负患方的信任。
本律师多年从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处理,成功代理了上海市某区医院病历造假及患者获赔200多万元等医疗胜诉案件,所代理案件均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有需要可以来电或加微信咨询(代君律师 18221036277、微信号:michaeltor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