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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件,律师是鉴定程序的重要参与人

2018年02月23日 | 发布者:代君 | 点击:77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医疗损害案件,法官无法直接做出医院是否具有过错的判断,法官需要借助鉴定程序来审理案件,故医疗案件主战场不是在法院而是在鉴定程序。律师应该积极主动参与鉴定程序,在拿到所有主客观病历后(查

      医疗损害案件,法官无法直接做出医院是否具有过错的判断,法官需要借助鉴定程序来审理案件,故医疗案件主战场不是在法院而是在鉴定程序。律师应该积极主动参与鉴定程序,在拿到所有主客观病历后(查房记录、会诊记录、死亡讨论记录属于主观病历,只有患者或家属提起诉讼后才可以拿到),律师不仅要从医护人员签字笔迹前后一致性,还要从医嘱单与护理单、会诊记录高度统一联系的紧密程度去判断病历是否真实,若病历存在较大瑕疵,则拒绝鉴定,直接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病历真实后,律师凭借经验和中华医学会诊疗指南等专业书籍来判断医院诊断是否正确、医院是否存在误诊和漏诊、医院用药和护理是否符合规范、医院是否保障了患者对重要药物及手术的知情同意权。律师对待鉴定需要准备充分,不能被动等待鉴定结果,必要时,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鉴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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