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有哪些辩护空间
导语:
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及其家属为了求一个“保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依然想要比量刑建议更低的刑期。那么,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不能辩护?可以从什么方面进行辩护?
正文:
一、当事人认罪认罚后,律师依然具有独立辩护权
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仅代表见证当事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而对于事实及罪名的认定,辩护人依然具有“独立辩护权”。
如果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所规定的“独立辩护权”仅仅是行业规定,19年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15、41条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普遍指引,要求辩护律师对认罪认罚的出罪名认定、量刑建议,以及可适用的诉讼程序提出相关辩护意见,同时,也要求法检在办理过程中,严格遵照证据裁判要求,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二、认罪认罚后的辩护空间
1.提出新的从宽情节
在很多传销、非法集资等全国性案件中,涉案人员众多,而项目“大老板”或逃匿或在境外而没到案,在此种主犯没到案的情况下,部分办案机关会将案件中“地位最高”,作用最大的人认定为主犯,此种做法显然与《刑法》的共犯理论相违背,当然,这也给辩护人留出了一定的辩护空间。
除此之外,部分案件中,当事人还可能具有自首、余罪自首、立功、退赃的情节,检察官或因证据问题或因个人主观问题并不认可,但这也仅代表检察官的意见,案件到法院后,该些事实依然可能被法官认可。
2.检察院罪名认定错误
值得注意的是,有部分当事人或家属会认为,认罪认罚表示自己对于检察官指控罪名的认可,实际上,行为最终定什么罪名,甚至是否有罪,都只能由法官来裁判,而向检察院的认罪认罚也仅表示对于指控事实的认可,简单来说,“我”认可做了这些事,但到底构成什么罪名?仍需法官来定夺。因此,即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了较重的罪名,到了审判时,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后,依然可能认定当事人仅构成轻罪。
3.检察院认定事实错误
实际上,可能是由于办案思维所导致的主观上的差异,基于同样的证据,公安、检察官和法官所认定的事实都会或多或少存在差异,这也是在部分案件中,三个阶段会出现三个罪名的原因。除此之外,认定的事实不同,也会导致认定的情节、金额不同,这一情况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笔者在一起亲办的非法经营案中,因在案证据的不足、矛盾,或因部分证据被排除,而支持辩护人关于金额扣减的辩护观点,导致事实金额低于检察官量刑建议的依据,最终改变量刑建议以下给予适用缓刑的刑事刑罚。(案号:(2024)湘1224刑初---号)
4.量刑建议较重
针对于相关常见犯罪,部分省份发布了《量刑指导意见》,基于数额、情节对各种犯罪的刑期在法定刑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在当事人认罪认罚后,辩护人可以参考量刑指导意见,对比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是否过重,从而针对性地发表相关辩护意见。(案号:(2023)湘1224刑初---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