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15天后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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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1月,李某在银行贷款时,被推荐,这个推荐基本上是强制的,我们还是称之为推荐吧,购买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借款人疾病身故及全残保险。
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由李某妻子操作,在李某手机上安装了APP,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产品,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2018年2月,李某因肝硬化抢救无效死亡。
后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交了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
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自2015年开始李某因脂肪肝、糖尿病等病因定期在某医院就诊,从2015年至2018年,因上述病症已经发现累计住院5次。3月29日保险公司以李某带病投保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几经协商无果后,李某家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保险合同将保险金支付给第一受益人银行。
法院观点
在本案中,李某的妻子明知其丈夫患有肝硬化、糖尿病等严重疾病,仍然点击“否”。故意隐瞒了病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李某是2018年2月14日因肝硬化抢救无效死亡的,2月23日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交了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此时保险公司应该怀疑李某是带病投保,进而马上展开调查,留给保险公司的时间是30天。但是,保险公司直到3月29日才发出《理赔决定书》,告知李某家属经调查带病投保,属于免责情形,无法赔付。该《理赔决定书》并没有明确指出要解除合同。所以原告坚称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该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理赔款。
分析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必须以在知道未告知事项之日起30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为前提,本案保险公司不但没有及时解除合同,甚至没有解除合同,其拒赔的条件不成立,法院的裁判是恰当的。提醒大家,拒赔千万条,合理合法是第一条,遇到拒赔不可怕,不懂没关系,找懂的人,比如理赔加。
今天聊到这里,我们下期见。
(来源:理赔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