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乾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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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火灾赔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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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父疾病死亡,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发布者:俞乾文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6日|分类:人身损害 |443人看过

很多人买保险,就是为了买份保障,以防意外发生。而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完整的条款,说实话,会一个字一个字看下来的并不多。

林女士给父亲买了份保险,没想到老人突然死亡后,却意外遭到了拒赔。在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林女士找到我们寻求帮助。

案情

 2018年8月,在外打拼的林女士通过手机支付宝蚂蚁保险平台为在老家的父亲林某购买了老年人综合意外保险,保障期限为1年。林女士收到的电子保单显示保险责任包括意外身故、残疾,突发急性病身故、意外医疗、意外住院等等,保险费为147元。

 多年的农耕生活,林某养成了良好的作息习惯,早起,早睡,午饭后睡个午觉。这天林某照常午睡,唯一奇怪的是迟迟没有起来。傍晚小孙子去叫喊时发现林某身体僵硬,身故于家中

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记载死亡原因为各种疾病死亡。处理完林某的身后事,林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索赔材料,保险公司受理后以林某的死亡原因为疾病,属于责任免除情形为由拒赔。

分析

  林女士找到我们,向我们描述了事情的前因后果。看完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我们也感到纳闷。虽然一般的意外险确实不赔疾病,但是林某的保单明明有写突发疾病身故的保险责任,怎么保险公司还以疾病不属于责任拒赔呢,明显不太对劲。

  慎重起见,我们模拟了整个投保的过程。我们发现平台上所展示的保险责任是有问题的,平台对保险责任的产品说明中,将突发急性病死亡的责任等同于猝死,而将猝死解释为突发急性严重疾病,且直接、完全因此而在急性病发作之日起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身故。

  对突发急性严重疾病解释为“指投保前被保险人未曾接受治疗或者诊断,在保险期间突然发作的疾病,不包括投保前已有疾病和症状,与投保前已有疾病和症状相关的疾病和症状。”

  我们认为按照通常理解,突发急病死亡不等于猝死,也不等同于突发急性严重疾病死亡,保险公司的解释限缩了自己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合同的理解应当适用异议解释原则,即适用突发疾病死亡的本来意思,而林某的死亡恰恰是符合该意思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听了我们的分析之后,林女士委托我们理赔加的合作律师处理她的案子。起诉后,保险公司主动赔付了10万元的全部保险金。

另外,通过了解,我们发现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因为保险公司网后台电子保单载明的保险保障范围为九项人身意外保险,无猝死或者突发疾病死亡的责任。我们认为本案电子保单与蚂蚁保险平台上发布的投保保障内容不一致,如果保险公司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该保险保障范围应以林女士的支付宝蚂蚁保险平台上的投保单为准。依照突发急性病身故的责任,保险公司理应进行全额赔付。

提示

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通常来说内容上应该是一致的,只是繁简有别,互为补充。本案中,网上平台展示的责任与保单上记载的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内部所掌握的保险责任都不一定是比较少见的。我们一直说,最大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这种诚信是双方的,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的时候对责任进行扩大化的宣传,而在理赔的时候按照条款进行限缩,是明显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不合规的。诚信的理赔环境,公平的理赔待遇,是理赔加一直以来所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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