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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不开胸,是病人和医生说了算,保险公司不能以条款进行限定

发布者:俞乾文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0日|分类:保险理赔 |307人看过

开不开胸,是病人和医生说了算,保险公司不能以条款进行限定

 

重疾险不是得了重疾就赔,而是满足保险合同列表内的某一些重疾的范围才赔。

重疾的界定往往采用病种+严重程度的方式,而治疗方式则经常被用来判断严重程度。

依此逻辑,打个比方,合同约定截肢是重疾,我伤的很厉害,但我没有截肢,那么我就不算重疾。

而事实上呢,随着医学水平的发展,原有的疾病存在用新的、治疗风险更小的手段进行治疗的可能。此时如果仍旧固执的要求按照条款限定的治疗方式来作为判断依据,那就有点说不过去了,不仅仅是迂腐,而且是不讲道理。然而保险公司恰恰可能就是这么不讲道理的。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王猛与保险公司签订重疾保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保费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条款第二十三条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10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形成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合同签订后,王猛按照约定缴纳了保险费。

后,王猛经市人民医院确诊为主动脉夹层(StanfordB型),并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后王猛在省人民医院行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王猛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遭拒绝,于是起诉到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王猛所患疾病不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主动脉疾病赔付情形,双方保险合同中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情形是:实际实施开胸或开腹手术的主动脉疾病,而王猛的治疗中没有开胸。

争议焦点:

王猛没有采取开胸而是行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治疗疾病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产生争议。

法院观点:

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重大疾病的保险范围有“主动脉手术”,该合同第23条第10款项目是对医疗术语“主动脉手术”的解释和描述,以进一步明确保险责任范围,“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由此可见,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疾病应属原、被告签订的保险责任范围。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及答复函意见,王猛所患主动脉夹层(stanfordB型)疾病属于主动脉疾病,符合保险责任范围。该合同第23条第10款项目关于“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显然不属于对疾病症状的解释和描述,而是对于疾病治疗方式的限制,排除了被保险人享有的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选择权。按通常理解,重大疾病并不会与某种具体的治疗方式相联系。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其在患有重大疾病时,往往会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具有创伤小、死亡率低、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治疗方式而使自己所患疾病得到有效治疗,而不会想到为确保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而采取保险人限定的治疗方式。保险人以限定治疗方式来限制王猛获得理赔的权利,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款应认定无效。而且,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外科手术向微创化发展,许多原先需要开胸或开腹的手术,已被腔镜或介入手术所取代,而重大疾病的保险期间往往很长甚至终身,因此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治疗方式来限定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时的治疗方式不符合医学发展规律。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被保险人没有选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拒绝理赔。

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20万。

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规定】保险法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评析:

我们认为本案的结果是大快人心的,也是彰显司法公正的。

你说保险公司不赔一点道理都没有吗,未必吧。逐字逐字的解释,王猛的情况的确是不符合条款的约定的。但是如果支持保险公司的拒赔,那么是很可怕的。

公平、诚信原则要求。即便你是格式条款的提供一方,你也不能搞霸王条款。保险公司的懒惰所导致的保险条款滞后于医学技术,后果不应该由被保险人买单。正如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所在鉴定意见中所记载 “1.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外科手术向微创化发展。许多原先需要开胸或开腹的手术,已被腔镜或介入手术所取代。被鉴定人王猛所患疾病为主动脉夹层(stanfordB型),该病患更适合用介入的方法行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对其实施的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是主动脉手术,属于介入主动脉修补范畴,相对于传统的开胸手术,具有创伤小、死亡率低、并发症发生率低的优点,目前已取代了传统的开胸手术。2.对照委托方提供的保险条款第23条第10款规定“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被鉴定人接受的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为主动脉手术,本术式与开胸手术虽途径不同,但目的一致,因其无需实施开胸,故创伤更小。本所用法医学及临床医学知识理解主动脉手术之本意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治疗采用创伤小、死亡率低、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方法为合理行为,新的术式取代旧的术式是科学的进步,具体手术途径非本条款的核心内容。

 

结语: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限定被保险人患病时的治疗方式,既不符合医疗规律,也违背保险合同签订的目的。被保险人有权根据自身病情选择最佳的治疗方式,而不必受保险合同关于治疗方式的限制。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没有选择保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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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理赔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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