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乾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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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保险赔吗

发布者:俞乾文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7日|分类:保险理赔 |799人看过


典型案例

2015年1月,

梁某因向A农村信用社借款,

投保了B保险公司借款人意外伤害险。

该保险单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梁某;

第一受益人为贷款发放金融机构A信用社;

第二受益人法定;

保险金额30000元。

投保人已经申明:

本保险单各项内容属实,

保险人已就本合同相关事宜进行告知,

本人已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特别是责任免除等黑字体部分内容),

并对保险公司就本保险合同的告知内容和提示完全理解。

本人自愿申请投保本保险,

同意以此作为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依据,

并自愿指定

本保险合同相关的贷款金融机构

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梁某在该申明处签名。

2015年7月,

梁某于某宾馆内突发意识丧失,

经医院初步诊断为猝死。

2016年2月,

A信用社因上述借款未到期偿还,

将梁某配偶许某等人告上法庭,

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经该院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许某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其利息,

二、A信用社放弃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单中的第一受益人的权利,

由梁某法定继承人向相应的B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后梁某法定继承人向B保险公司主张第一受益人权利时,

B公司认为,梁某死因为猝死,

不属于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的承保范围,

遂拒绝赔偿保险金。

后梁某母亲刘某、配偶许某等人将B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刘某、许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关注焦点

本案中,法院主要关注梁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借款人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一审的逻辑是猝死免责

第六条免除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四)被保险人因猝死、中风、心脏病等疾病原因导致的身故、残疾

经医学证明,

梁某死因为猝死,

不符合条款约定的赔偿责任范围,

故该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意见

 

二审的逻辑是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为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

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对于何为意外伤害,

保险条款释义部分明确为

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

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案中,被保险人梁某猝死系

“头天晚上和朋友喝酒,

第二天猝死在宾馆”,

未受到外力伤害,

系因自发行为所致,

与上述意外伤害的认定要件不符,

故本案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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