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5年1月,
梁某因向A农村信用社借款,
投保了B保险公司借款人意外伤害险。
该保险单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梁某;
第一受益人为贷款发放金融机构A信用社;
第二受益人法定;
保险金额30000元。
投保人已经申明:
本保险单各项内容属实,
保险人已就本合同相关事宜进行告知,
本人已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特别是责任免除等黑字体部分内容),
并对保险公司就本保险合同的告知内容和提示完全理解。
本人自愿申请投保本保险,
同意以此作为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依据,
并自愿指定
本保险合同相关的贷款金融机构
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梁某在该申明处签名。
2015年7月,
梁某于某宾馆内突发意识丧失,
经医院初步诊断为猝死。
2016年2月,
A信用社因上述借款未到期偿还,
将梁某配偶许某等人告上法庭,
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经该院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许某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其利息,
二、A信用社放弃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单中的第一受益人的权利,
由梁某法定继承人向相应的B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后梁某法定继承人向B保险公司主张第一受益人权利时,
B公司认为,梁某死因为猝死,
不属于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的承保范围,
遂拒绝赔偿保险金。
后梁某母亲刘某、配偶许某等人将B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刘某、许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关注焦点
本案中,法院主要关注梁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借款人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一审的逻辑是猝死免责
第六条免除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四)被保险人因猝死、中风、心脏病等疾病原因导致的身故、残疾。
经医学证明,
梁某死因为猝死,
不符合条款约定的赔偿责任范围,
故该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意见。
二审的逻辑是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为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
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对于何为意外伤害,
保险条款释义部分明确为
“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
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案中,被保险人梁某猝死系
“头天晚上和朋友喝酒,
第二天猝死在宾馆”,
未受到外力伤害,
系因自发行为所致,
与上述意外伤害的认定要件不符,
故本案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