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3月李某考取了机动车驾照,
同年10月,处于实习期内的他,
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
发生碰撞他人车辆的交通事故。
高速执法部门认定,
李某驾驶机动车行为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有关高速公路行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一定距离之规定,
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之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以李某实习期上高速,属于无证驾驶为由,
商业险拒赔
李某将承保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要求保险公司
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
车辆维修费等损失共计5万余元。
争议焦点
实习期上高速出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我们先来看一下保险公司的逻辑
保险公司认为,
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处于驾驶证实习期内,
其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这条规定是这么说的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
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核心逻辑是没人赔就是没证,
没证就是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我就不赔
法院接不接受保险公司的逻辑呢:
不接受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明示。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采取列举形式,
但免责条款列举情形中
不存在驾驶人实习期内单独驾驶机动车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免于赔付的约定。
保险合同作为典型的格式合同,
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
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上述免赔情形的前提下
理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多说一句:
赔是赔了,
实习期上高速真的会有危险
遵纪守法
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别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