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以不作为方式隐瞒事实不构成保险诈骗
文章简介:被保险人在案件理赔过程中有按照保险人要求披露材料的义务。在被保险人履行该义务后,被保险人对于其所知晓的部分信息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隐瞒,不构成保险诈骗
案号:(2012)东一法刑重字第2号
案情简介:
鸿友厂在平安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项目包括房屋建筑、机器设备、存货,其中存货保额为6000万。保险期间内,鸿友厂仓库发生火灾,火灾导致该厂存货等受损。鸿友厂提供仓库账册、财务账以及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电脑内有该厂包括财务账、内部仓管、关务、财务部门之间的邮件往来情况。鸿友厂向平安公司提交索赔清单,索赔数据之中包含已退港处理的部分电子电路板物料的数据。已退港处理的货物价值2000多万元。鸿友厂财务经理在知晓后没有对索赔资料进行修正。公诉机关以鸿友厂为牟取非法利益,夸大损失的程度进行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
现有证据还不能认定鸿友厂保险事故理赔中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虽然在案证据能证实鸿友厂在发现退港物料在报损范围后没有主动提出来,此种不作为可以理解为属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但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并不意味着该行为属于保险诈骗构成要件意义上的欺骗行为,因为现有证据还不能排除鸿友厂在实施该不作为行为之前已经履行了作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果鸿友厂已经通过提交仓库账、财务账以及笔记本电脑履行了全面告知义务,而且在提交这些资料过程中没有故意不提供某些资料,或故意修改相关报损资料,那么,即使其事后发现存在瑕疵不主动向公估公司提出,也不能认定其实施了保险诈骗罪意义上的欺骗行为。
实务要点:被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根据保险人要求履行全面告知义务,则即便被保险人明知理赔材料有瑕疵而没有告知,因被保险人并不知道不告知行为与理赔结果间的关系,不构成保险诈骗罪意义上的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