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乾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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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四|合同解除相关

发布者:俞乾文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454人看过

一、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资料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资料,既涉及不诚信,也可能构成对用人单位的欺诈。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如果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劳动者时虽然对学历有要求,但当用人单位发现了这一情况之后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续签劳动合同,则日后用人单位不能以学历造假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节选)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节选)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二、员工旷工能否视为自动离职

  根据已经废止的文件,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

  现有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员工自动离职的规定。员工旷工视为自动离职的条款通常是无效的。旷工怎么处理是单位自主管理权的范畴,要想达到类似的效果,可以约定“旷工视为严重违纪,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三、离职期间的材料交接与新人培训

  在岗位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的情况下,员工在提出辞职到完成辞职的一个月内,除了要走完辞职的内部流程,在事实上还要承担与后来员工的交接、对后来员工技能的培训。此时,会有单位约定辞职员工必须“确保接手员工能独立且正确的完成该岗位的工作后方可离职,否则,公司将有权不予结算工资,由此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对于离职员工工资仍应当正常发,不得扣留。员工合法的离职权受法律保护,单位不得无故限制员工离职行为。单位要求员工赔偿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具体限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反之当劳动者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首发于公众号“红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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