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乾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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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五|产假权益

发布者:俞乾文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606人看过

 一、生育津贴作为员工工资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生育津贴的补助标准由法律及地方法规确定。妇女在产假期间,单位产假工资照发,即与原来正常劳动是完全一样的工资。

  单位和职工约定,以生育保险发放的产假津贴作为员工工资有一定合理性,原则上来说,要保证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收入不减少。

  【相关规定】《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二、提前结束产假

  各地对产假期限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实践中,也存在女职工未休满产假就提前上班,这种情况下,怎么处理,单位是否需要继续支付女职工工资。

  享受产假的权利,意味着女职工没有提供劳动也可以获得生育津贴的收入。

  而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女职工放弃产假进行劳动而无法获得劳动报酬,不利于对女职工的保护。参照我国劳动法上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女职工在牺牲产假提前上班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在本应支付的产假待遇之外另行支付其上班的劳动报酬是合理的。

  三、计划外生育的产假

  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政策,计划外生育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对于计划外生育能否享受产假的问题,按《妇女权益保障法》26条规定,生育期间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其背后是国家规定产假的目的,旨在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所决定的。

  计划外生育的员工,可以休无薪产假。

  【相关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首发于公众号“红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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