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权
合同的解除权区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这种约定可以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约定,也可以是在合同履行之中的约定,赋予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多方当事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和对方当事人另行协商。
法定解除权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对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情形有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
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的联系在于约定解除权可以对法定解除权进行补充,比如法定解除权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可以解除合同,指的是在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合同解除权,而约定解除权中,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无论程度如何,另一方均可以据此解除合同。
【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权的行使
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外,合同都需要通过通知的形式解除,通知到达,合同即为解除,这也是合同解除权作为典型的形成权的应有之义。法条依据为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方当事人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
1有解除权一方以诉讼方式提出解除合同
实践中有两种合同解除的常见情形,一种是合同一方在向其认为的违约方发送合同解除的通知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另一种是合同一方未经通知,直接到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之一即为判令合同解除或者判令确认合同解除。
从合同解除需要通知的原理分析,诉讼方式也可以是通知方式的一种,这个时候起诉状就是解除合同的通知,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送达被告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解除权人提出解除合同时,只是解除权人对解除合同条件的判断,这种判断可能会存在误判,由此导致的是通知解除的弊端,合同解除的效力没有得到法律确认,不具有直接的强制确认力,解除权人可能承担违约的风险。
站在行使解除权一方角度看,为使合同解除事实尽快获得司法确认,同时避免对方怠于提起异议之诉而使合同效力状态长期存在不确定性,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守约方会有起诉确认合同解除的诉求。
对这类问题,我们的建议是诉前发解除合同的通知,诉讼请求中列明请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
(首发于公众号红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