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乾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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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合同风险三|合同的书面与全面

发布者:俞乾文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568人看过


一、合同资料书面化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约定,要落实到书面。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签订书面合同的意识已经很普遍了,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格式合同也越来越多。有一种场景,大家是否遇到过,比如你去买一台车,销售跟你谈价格、谈服务、谈优惠,谈完后,你满意了,签合同,付款。在签合同的过程中,销售所给你的往往是卖车店事先打印好的制式合同,此时有的人会选择直接签字,而有的人会谨慎一些,看看口头约定的内容是不是落实到纸面上。如果没落实,那么争议风险就产生了,也许销售会信誓旦旦的跟你说,放心会给你落实的,但是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是存在不确定性的。

  我们愿意相信诚信为本,一诺千金,我们也更愿意让商家给的承诺有现实的保障。当与您签订合同的主体是拟制的人的时候,他本身决定了你要找的对象不是人,你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接触的员工、代表,他的身份是可能发生改变的,对于法人而言,白纸黑字更加能够说得清一些。

  建议是,所有口头的承诺都落在书面。

  二、合同条款约定全面

  曾经有人问,订立合同是防小人还是防君子,我们坦率的认为,是后者,对于前者,即便合同合同有约定,该违约的还是会违约。合同条款约定全面指一方面,合同的必备条款,该有的都要有,另一方面针对单起交易,它的个性的条款也应当有所设置。对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要约定可执行的救济方案。

  这里的重点是可执行,比如我们预见到对方可能会违约,而对方合同义务具有人事专属性,此时我们约定一旦违约需要继续履行就没什么意义了。我们可以约定,违约需要承担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的表述应准确,对于我方关注的、重点的对方违约情形,应尽量设计较重的违约责任。

  有可能和全面产生冲突时条款的明确,通常来说条款约定越是简单、笼统,其内容涵盖往往全面,而条款一旦具体明确,其内容就可能有所缺失。我们的建议是明确的条款对双方更具有约束力,对于交易的核心条款,应当首选明确,对于合同的整体结构,应当兼顾全面。

(首发于公众号“红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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