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反过来说,当要约承诺完整具备的时候,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就具备了。风险会出现在看着有要约,看着也有承诺,但实际上要约和要约邀请,承诺和新要约的争议还是存在的。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的要求是(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规定看似明确,但是在操作层面,两者并不好区分,无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是我们概念化的评价的结果,而呈现给我们的广告或者内容本身,鲜有自报家门,“我是要约或者我是要约邀请”的。
而合同法对于通常认为是要约邀请的典型形式的广告,做了有限制的特别规定,即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要求的,视为要约,同样的最高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了细化,为我们区分两者进行一些参考。
防范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风险,最简单的办法也许就是自报家门,或者说划清界限,比如正向注明“本广告为要约请求”或者反向说明“本广告不构成要约”。
要约的性质决定,一方提出,只要另一方承诺,提出要约一方就要受到要约内容的约束。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自无话可说,风险在于要约提出的一方,要约内容不确定,而承诺人乘虚而入。远离要约风险的另一要点也就是,让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无歧义。
二、承诺和新要约
承诺的内容应当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变更。
那么“实质性”与“非实质生”如何区分呢?一般认为,关于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的判断,难以抽象确定,必须视每一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应当对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解释。承诺与要约的内容应当一致,并非是指在文字表达上完全一致,如果承诺仅仅在形式上变更了要约的内容,而实质内容并未改变,则承诺有效。另一个方案是,各方签订书面的合同,把各方所达成一致的意思通过合同确定下来。
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可以通过自报家门的方式实现,但是自报家门是无法实现承诺和反要约的区分的。根据两者效果的差别,我们给出的建议是,把存疑的承诺作为反要约,要求原要约方进行承诺。如此,无论基于哪一份要约、承诺,承诺的内容都是一致且没有争议的。
(首发于公众号“红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