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你是不是有过这样的体会,你感觉和他很熟,你们一起吃过饭,一起喝过酒,一起打过球,突然有人问你,他是谁,你一脸茫然,是啊,他是谁呢。这样的问题,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同样存在。远离合同风险,首先要清楚和你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谁。
一、他是谁
我们处理过的真实的案子是,在合同签订或者纠纷处理的过程中,发现合同上写的主体和实际主体并不一致,或者是主体不真实,或者是主体不准确。
(一)主体不真实
主体不真实的情况更多的出现在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情形。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有的人习惯或者有意使用艺名、假名等非公民身份证上的名字签署合同,一旦发生争议,依据合同上签字的名称起诉,就会遇到主体不相符的情形。
(二)主体不准确
主体不准确的情形,出现在企业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情形更多见。企业作为当事人,尤其是企业的分支机构,命名并没按照统一的命名规则,比如有些公司的分公司为。。。宁波分公司,而有些公司的分公司登记为。。。宁波市分公司,又比如有些机构,其在业务处理的过程中,因为内部权限划分的不同,同一单位工作人员所经手的业务,有的盖章的主体是支公司,而有的盖章的主体是分公司。诉讼过程中,稍不留神,就可能导致起诉的对象和实际合同签署的对象不一致。
合同不准确的另一种情形,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同的主体名称发生了变更,既包括行政机构的机构变更,也包括一般企业的分立合并、公司更名等等。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要做的其实也很简单,保证主体的真实,准确。让主体准确,不二法门是核对证照,包括自然人的核对签名与公民身份证信息,企业核对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信息。
二、代表谁
代表谁的问题可以细分为代表和代理,其背后包含着能不能代表。
(一)盖章的章
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的公章各有区别,盖了章合同就对盖章单位有约束力的认识是不准确的。结论是原则上,在订立合同时加盖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可以证明该合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加盖其他印章则不能证明该合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例外是如果盖印的行为得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或者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则合同仍然成立。
(二)签字的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但是有例外
(1)签约主体无权代理
代理权限产生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如果签约主体没有经过合同主体的授权,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合同主体不对签约主体的行为进行追认,则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企业则不能要求合同主体承担责任,而大部分情况下签约主体往往没有能力承担责任,这样就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常见的就是建设工程项目中,分包的包工头采购建筑材料的情况下,材料的供应商直接把材料提供给包工头或包工头指定的工地,但没有建设单位进行书面的确认。
(2)签约主体超越代理权限
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不仔细审查签约主体的被授权范围,只关注其授权的真实性,看看有无合同主体的公章,看看有无授权,但对授权的具体内容、具体权限却往往视而不见。如果签约主体超越了代理权限,同样面临着合同不被合同主体认可而归于无效的风险。
代表谁的问题,唯一要做的是审查权限,和有权限的人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讨论。
(首发于公众号“红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