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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XX与袁某、周X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钜业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3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高州市XX与被告袁某、周X1、周X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州市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多,被告袁某、周X1、周X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州市XX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袁某偿还贷款本金524535元给原告;2、被告周X1、周X2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内偿还贷款本金524535元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袁某的丈夫、被告周X1、周X2的父亲周XX在1984年2月10日至1989年10月14日,共向我社借款13笔,金额524535元。其中:1、1984年2月10日借款800元,月利率8.4‰,1984年12月30日到期。2、1987年12月30日借款8093元,月利率8.4‰,1988年6月30日到期。3、1988年12月30日借款981元,月利率13.65‰,1989年12月10日到期。4、1985年12月30日借款1490元,月利率11.4‰,1986年6月30日到期。5、1984年2月19日借款400元,月利率8.4‰,1984年12月20日到期。6、1988年9月30日借款7625元,月利率11.4‰,1988年11月20日到期。7、1989年1月1日借款3500元,月利率13.65‰,1989年3月30日到期。8、1987年1月14日借款5000元,月利率11.4‰,1987年7月14日到期。9、1987年12月30日借款723元,月利率8.4‰,1988年12月10日到期。10、1986年11月7日借款5000元,月利率11.4‰,1987年6月30日到期。11、1986年10月7日借款5000元,月利率11.4‰,1987年6月30日到期。12、1987年1月1日借款4323元,月利率11.4‰,1987年6月30日到期,并于1987年1月14日归还1000元,余额3323元。13、2008年3月26日借款482620元,月利率10.08‰,2011年3月25日到期,并于2008年3月26日归还20元,余额482600元。
贷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按借款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至2018年12月20日止尚欠贷款本金524535元,最后一次签收《催收贷款通知书》日期是2017年3月16日。原告多次派员催收未果,特向法院起诉。因借款人周XX与被告袁某是夫妻关系,以上债务是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袁某偿还;被告周X1、周X2是借款人周XX的继承人,应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对上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三被告的身份联网核查资料、借款人周XX身份证复印件、高州市新垌镇云炉村委会《证明》、《催收贷款通知书回执》、借款借据、还款凭证、贷款申请及呈批表、借据、信用社贷款借方传票等。
被告袁某辩称:1、原告所诉大部份债务不真实。2、我对周XX个人所欠债务均不知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原告所诉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4、周XX去世后没有遗产,对于未发现的周XX的遗产,我全部放弃继承权,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周X1、周X2辩称:原告所诉大部份债务不真实,周XX去世后没有遗产,我们全部放弃继承权,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三被告为其辩解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放弃继承权声明书》3份。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催收贷款通知书回执、借款借据、还款凭证、贷款申请及呈批表、借据、信用社贷款借方传票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中的4份借款借据:1987年12月30日借款8093元、1988年9月30日借款7625元、1989年1月1日借款3500元、1986年11月7日借款5000元,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主观性、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借款人周XX在1984年2月10日至2008年3月26日,共向原告高州市XX借款9笔,金额500317元。其中:1、1984年2月10日借款800元,月利率8.4‰,1984年12月30日到期。2、1988年12月30日借款981元,月利率13.65‰,1989年12月10日到期。3、1985年12月30日借款1490元,月利率11.4‰,1986年6月30日到期。4、1984年2月19日借款400元,月利率8.4‰,1984年12月20日到期。5、1987年1月14日借款5000元,月利率11.4‰,1987年7月14日到期。6、1987年12月30日借款723元,月利率8.4‰,1988年12月10日到期。7、1986年10月7日借款5000元,月利率11.4‰,1987年6月30日到期。8、1987年1月1日借款4323元,月利率11.4‰,1987年6月30日到期。9、2008年3月26日借款482620元,月利率10.08‰,2011年3月25日到期,是转贷的,其中5000元的借款用途是建房。周XX在上述9笔借款的《借款借据》借款人栏盖私章或亲笔签名并按指模确认。原告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周XX借款后,没有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签收《催收贷款通知书》日期是2017年3月16日。至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00317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起诉的其中4笔借款共24218元,分别是:1、1986年11月7日借款5000元,月利率11.4‰,1987年6月30日到期。借据上借款人签章栏盖的私章是“周XX”,也没有周XX的签名和按指模。2、1987年12月30日借款8093元,月利率8.4‰,1988年6月30日到期。3、1988年9月30日借款7625元,月利率11.4‰,1988年11月20日到期。4、1989年1月1日借款3500元,月利率13.65‰,1989年3月30日到期。上述2.3.4这3笔借款的借据上的借款人签章栏空白,没有周XX的签名、按指模或盖私章。
被告袁某与借款人周XX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借款人周XX和被告袁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只有其中一笔5000元的借款用于建房,其他借款的用途是生意或不明确。被告周X1是借款人周XX的儿子,被告周X2是借款人周XX的女儿,均是周X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袁某、周X1、周X2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各1份,声明自愿放弃对周XX所有遗产的继承权,并清楚放弃继承权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XX尚欠原告高州市XX借款本金50031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起诉的524535元中的其中4笔借款金额共24218元,没有周XX的签名、按指模或盖私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袁某辩称其对本案的借贷不知情,本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经查,周XX于2008年3月26日借款482620元中有5000元是用于建房,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其他借款是周XX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借款金额明显超出两被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本案债务是两被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两被告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原告主张被告袁某清偿借款本金524535元,其中5000元属于周XX与被告袁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予以支持;其余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袁某、周X1、周X2是周X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三被告已声明放弃对周XX全部遗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三被告不负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周X1、周X2在继承周XX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给原告高州市XX。
二、驳回原告高州市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7元,由原告高州市XX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钜业律师,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法律实务和诉讼技巧娴熟,擅长办理民事、经济、刑事、行政及其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茂名
  • 执业单位: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920********1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