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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高州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06-13
2020年06月13日 | 发布者:陈钜业 | 点击:59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吴XX诉被告高州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诉被告高州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该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对被告高州市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5元,由原告吴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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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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