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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梁XX等与张XX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钜业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3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冯XX、梁XX诉被告张XX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冯XX、梁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XX、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8年4月27日原告冯XX、梁XX向本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X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债务还清为止,利率以年利率6%计算。
事实和理由:原债权人梁X退休前是教师,退休后偶尔通过社会中介放贷给他人,收取利息作为收益。2013年4月13日,被告张X以有商业项目,急需资金为由向梁X借款20000元。当时张X声称自己拥有车牌号为粤K×××××的小轿车,有实力偿还借款,梁X听信后借了20000元给被告张X,双方书面立下借据,并口头约定利息。后来,被告以同样理由分别向梁X借了两次钱,于2012年5月7日借款15000元,于2012年7月10日借款5000元。被告后来投资失败外逃,梁X多次到被告家索要还款未果。2016年5月26日,梁X病故。梁X父母早已双亡,冯XX是梁X妻子,梁XX是梁X于冯XX的独生子,因而冯XX、梁XX是债权合法继承人。原告冯XX、梁XX在继承债权之后,一直未见被告主动偿还本金,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答辩或提交答辩状,没有参与证据交换和质证,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要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梁X,男,汉族,1949年4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房,公民身份号码:,于2016年5月26日因病死亡。原告冯XX是梁X的合法配偶,原告梁XX是梁X的独生儿子,梁X的父亲梁X、母亲杨XX均已病故。被告张X与梁X因他人介绍认识,2012年4月13日、2012年5月7日和2012年7月10日,被告张X因商业项目资金需要,分3次向梁X借款20000元、15000元和5000元,合计共40000元。被告张X分别立下三张借据交梁X收执。三张借据均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借期利率和逾期利率。之后梁X多次向被告张X催收借款本金均无果。2016年5月26日,梁X因病死亡,原告冯XX、梁XX开始继承梁X的遗产,向被告张X主张继承上述债权未果,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张X借到梁X40000元,有被告张X写下交梁X收执的借据为凭,梁X与被告张X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经债权人催收后,被告张X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责任。因债权人梁X已病故,原告冯XX、梁XX主张作为梁X的继承人继承上述债权,并以原告身份起诉被告张X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及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之规定,原告冯XX、梁XX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冯XX、梁XX诉请被告张X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支付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利息(该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4月27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给原告冯XX、梁XX。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钜业律师,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法律实务和诉讼技巧娴熟,擅长办理民事、经济、刑事、行政及其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茂名
  • 执业单位: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920********1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