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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恋爱实骗人 存疑不诉夸律师

作者:周华章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9日分类:辩护词浏览:485次举报


2019张XX涉嫌诈骗罪

 

本案来源于华律网,嫌疑人张XX2017年涉嫌以结婚为由诈骗被害人现金、金银首饰等价值50000多元,2018年被害人报警,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2019年6月案子移送至人民检察院,本律师接受委托。7月份阅卷后,当即开始收集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并提供线索请求检察院搜集证据,同时提出了律师辩护意见,认为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安乡县检察院退侦2次,2020年3月22日作出“湘安检(公)刑不诉【2020】11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嫌疑人张XX不起诉的决定,当日解除其取保候审。

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全部采纳。



 

律师辩护意见

尊敬的办案检察官:

受嫌疑人张xx的委托和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贵院办理的诈骗案嫌疑人张xx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现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检察官在办案时予以采信。

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来讲,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辩护人认为,张xx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从主观上来讲,其家境优渥,身为独生女,父亲是做工程的,收入丰厚且对女儿倾其所有,家里有车有房,张xx完全不需要通过诈骗的方式来满足自己对金钱的需求,没有犯罪动机。

张xx和张xx谈恋爱是真,彼时张xx正在和丈夫陈力闹离婚且已分居,作为一个女人在这个时候“寻找下家”的行为在社会上比比皆是。特别是被害人xx杰陈述,张xx还给xx杰买过衣服和手机大约花了5000元,退还过一条价值2000元的项链给xx杰,由此可见,张xx和xx杰恋爱是真,其主观上没有行骗的故意

虽然从证据来看,张xx有“以怀孕、加强营养为由,要被害人xx杰给钱的事实”,但张xx作为一个女人,在和张杰有过性关系后,让xx杰负责亦属正常。特别是第一次和xx杰发生性关系一个星期后就告诉xx杰自己怀孕了,这时候是个细心的人都会知道那是假的,但xx杰没有提出疑问,结合其他事实,辩护人有理由相信被害人xx杰并不是不知情。

二、从客观上来讲嫌疑人张xx没有隐瞒自己已婚且已生育有一女的事实

从张xx投案自首后的第一次供述来看,嫌疑人张xx和xx杰第一次见面后,张xx就开车带xx杰到长沙去办事,然后在长沙和朋友谈起与丈夫陈力离婚的事时,xx杰也在场,因此张xx并没有特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从长沙回来后直接送xx杰到安乡并在xx杰家里过夜,当夜两人发生了性关系。且对于当着xx杰的面谈自己离婚的这一情节,辩护人已到长沙向当天请张xx和xx杰吃饭并聊起张xx离婚事宜的朋友戴灿、李俊夫妇核实,并已递交申请书,申请人民检察院对证人取证并向被害人核实。

特别是嫌疑人跟本辩护人提及过另一个情节,即张xx和xx杰两人在安乡县给张xx女儿买过棉衣。

但对于这两个事实,被害人xx杰在向警方的陈述中,刻意隐瞒了,辩护人认为其心理主要是想要回花在张xx身上的钱,怕自己陈述已知张xx已婚的情况下不能立案,所以隐瞒了这两个事实。

三、本案证据方面

证明张xx有犯罪事实的,只有xx杰和xx杰的母亲彭德珍以及村妇女主任刘玉英的证言,但彭德珍所知道的主要是来自于张杰的电话,刘玉英所知道的仅仅是在计生办登记时发现张瑞雪是已婚状态且生了小孩,两人对于xx杰明知张xx已婚且有小孩的事实并不知情。

而嫌疑人张xx供述的在长沙当着xx杰的面和朋友谈离婚的事这一情节,xx杰应该知道张xx已婚的这一事实,与张杰作出的“张xx一直说自己没有结婚”的陈述相反,侦查机关并没有引起重视,没有对xx杰进行核实。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属因恋爱引起的民事纠纷,指控嫌疑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xx杰实施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明显证据不足。

恳请人民检察院对张xx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

周华章律师

201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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