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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缓刑】

作者:周华章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5日分类:辩护词浏览:514次举报

【当事人赵X建于2018年12月11日经本律师劝说前往界首市投案,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和公诉机关起诉时均未认定其为自首,原因是认为其未如实供述。本律师在赵X建归案后前后7次从湖南常德到安徽界首会见、工作,最终在2019年11月14日开庭时,公诉机关认定了赵X建构成自首,且认定了其不应对全部涉案金额300多万负责,最终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本案总共8名被告人,其中苏X星另案处理,关键性问题的辩护意见被采纳的只有本律师。】



赵X建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受被告人赵X建的委托和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被告人赵X建的辩护人,针对本案,对于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和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赵X建应构成自首。

赵X建系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特别是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卷二,P53—P72,赵X建手写的记账本、与赵X明的聊天信息截图】,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赵X建的行为应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赵X建在本案中应属从犯。

被告人担任的是会计,而本案并不是那种进行公司化运作的单位犯罪,被告人是在同案犯赵X明的邀约下才担任会计,赵X明在赵X建加入之前就已经在实施犯罪行为。从被告人赵X建在本起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性质来看,其所起的是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其会计职务仅仅是为共同犯罪提供了帮助,创造了便利条件。

赵X建作为财务人员在本起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很小的,财务人员可有可无。从本案实施犯罪模式来看,是先由各客服在网店接单搜集信息,然后由赵X明、赵X梁提供给刘X进行短信钓鱼、解锁,最后由被告人赵X建负责结账。所以赵X建的工作不像客服收集信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那么重要,更不像组织者那么重要。

而且,从起诉书来看,公诉机关认定了赵X明、赵X梁、刘X、赵X建四人为主犯,其余四人均为从犯。仔细对比这四个主犯,将赵X建从事职务的与其他三人从事的管理整个犯罪团伙、直接实施解锁等行为相比,虽然赵X建的会计职务是对整个共同犯罪或者大部分共同犯罪行为服务,但性质则完全不一样。如前所述,赵X建的犯罪行为是为本案提供帮助,创造便利条件。

因此,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赵X建的在本起共同犯罪中,应属从犯。

三、被告人不应对整个案子的金额承担责任。

本案涉及有“让梦辉煌、船到桥头自然沉12581、张三多00、大兵解锁、vvg家居旗舰店、亲巧设计旗舰店”6家网店被各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被告人赵X建只担任 “张三多00、让梦辉煌、船到桥头自然沉12581、大兵解锁、vvg家居旗舰店”5家网店的会计。

“亲巧设计旗舰店”只有管理人员苏X元指控赵海建担任会计,无其他证据佐证,属孤证。而赵X明和赵X梁则当庭供述赵X建没有担任“亲巧设计旗舰店”的会计。且据苏X元、赵X梁的供述,赵X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分成,仅仅是拿了一万余元的工资。

因此,辩护人认为,赵X建只应对“张三多00、让梦辉煌、船到桥头自然沉12581、大兵解锁、vvg家居旗舰店”5家网店的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四、对整个案件涉案金额有异议.

所有被告人当庭供述均称各网店的收入并不全部是实施钓鱼、解锁所得,而是包含了正常的解锁业务收入和为排名刷单所产生的收入痕迹。同时,辩护人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案涉金额应有同级价格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但本案无此证据,明显证据不足。

五、没有前科,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之前表现良好,属初犯,且主动于2018年8月退出了该犯罪团伙。

六、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良好。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X建具有上述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情节,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其为从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其减轻、从轻处罚。本案非暴力犯罪,赵X建有改造的可能性,无需关押,建议对其使用缓刑。

此致

界首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

周华章律师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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