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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 撤销案件

作者:周华章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4日分类:辩护词浏览:633次举报




孙XX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

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申请人:周华章  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湖南省澧县澧浦北路 洞庭绿洲6-113号,电话137XXXXXXXX。

申请事项:申请对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的罪嫌疑人孙和平不予批准逮捕。

事实予理由

    2019年6月11日,孙XX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接受其妻黄霞的委托后,6月24日到射阳县公安局与办案民警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嫌疑人孙XX。

申请人经过详细了解案件实际情况后,认为嫌疑人孙XX不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不宜对嫌疑人孙XX批捕,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不存在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孙XX持有江苏省泰兴市公安局2019年5月25日颁发的“苏公烟运证字321283019050008”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其路线是从湖南省临澧县—湖北省荆州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北省黄冈市—安徽省合肥市—安徽省滁州市—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江苏省泰州市—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收货人是泰州市新泰花炮有限公司,数量是2000箱。

但嫌疑人没有按照《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指定的路线行驶,而是将所运输的烟花爆竹运输至江苏省射阳县,属于取得合法有效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但道路运输过程中违反了许可证上的载明事项。对于嫌疑人的该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应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嫌疑人的该行为并不属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非法运输行为,而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因此,射阳县公安局指控嫌疑人涉嫌“非法运输”于法无据。

 

二、嫌疑人运输的不是爆炸物。

 1、烟花爆竹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
   1984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烟花爆竹属于爆炸物品,但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在2006年11月9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2006年第1号)中,并没有将烟花爆竹列为爆炸物,甚至明确规定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也不属于爆炸物。从属性上来讲,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原料,经过工艺制作而形成的娱乐产品,其危害性难与危害公共安全之爆炸物等量齐观,现实中也鲜见以烟花爆竹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本案中的烟花爆竹,并不能认为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物”。
   2、不宜将烟花爆竹按黑火药、烟火药含量折算来定性

黑火药用作烟花爆竹原料时性质已经改变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爆炸物的专门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烟花爆竹属于爆炸物,只是规定了生产烟花爆竹中的部分原材料(如黑火药、烟火药)属于爆炸物。但2006 年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明确了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均为烟花爆竹。 即当烟火药、黑火药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烟花爆竹时已不再是司法解释中的爆炸物,而属于烟花爆竹的概念。只有当烟火药、黑火药不用于生产烟花爆竹时才符合司法解释中的爆炸物范畴。所以,国家已经根据使用用途分别将其纳入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学者的主流观点不认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在刑法学教材中,如张明楷主编的《刑法学》以及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刑法学》,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非法制造、储存烟花爆竹等娱乐性物品的,不应以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论处。《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在刑法适用问题中,对非法制造、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问题的解答时,明确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确属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的行为,以及经查证属实,确系为制造烟花爆竹而储存用于生产的相关材料的行为,不作为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处理。
     
4、根据刑法学理论,烟花爆竹作为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的娱乐产品,应视为“被允许的危险”
  烟花爆竹作为我国传统的民间娱乐性物品,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杀伤力和破坏力,但却在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存在意义。刑法学中有种理论叫做“被允许的危险”,即在现代生活中,虽然某种社会行为具有潜在和现实的危险,如汽车行驶会发生交通事故,飞机飞行会发生空难,但为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这种危险是被允许的。烟花爆竹同样会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员财产损害,在当前国情下,基于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这也是“被允许的危险”。

综上所述,嫌疑人孙XX既没有非法运输的行为,也没有运输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其未按许可的路线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只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根据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犯罪构成来看,其行为并未构成犯罪。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不予批准逮捕嫌疑人孙和平。

 

此致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周华章

 

 

2019年6月24日

 

 

 

 

附:

    1、江苏省泰兴市公安局2019年5月25日颁发的“苏公烟运证字321283019050008”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嫌疑人孙XX的妻子出具的委托手续复印件一份。


【孙XX是2019年6月1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刑事拘留,6月12日其妻委托了当地律师,无果。6月22日本律师接受委托后,23日驱车1200公里前往射阳县,24日会见并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审,侦查人员不同意取保候审,认为案情重大,未来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向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该辩护意见并于相关工作人员会谈。7月3日再次前往射阳,会见并与检察官面谈。

    7月10日,嫌疑人孙XX被射阳县公安局主动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9月24日,射阳县公安局作出“射公(西)撤案字(2019)146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将该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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