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国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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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与史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朱国林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7日 1666人看过 举报

2021-09-27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一审原告):郑XX,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安市江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黑龙江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史某某,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绥芬河市XX,现住宁安市XX。

上诉人郑XX与被上诉人史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9)黑1084民初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04年4月20日,宁安市渤海林XX与郑XX签订《草甸子及石头塘承包经营合同书》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森林经理4林班3小班40公顷莗甸子及石头塘承包给郑XX,双方约定在承包期内不得转租。2008年6月6日,郑XX、李XX与付X签订《合作协议书》,郑XX、李XX以承包的土地作为与付X合作条件,约定一切对外经营、开发等事宜均由付X负责,郑XX、李XX不得干涉,付X负责畜牧业养殖及投资并独立自主经营。本案中,郑XX诉请史某某搬离、拆除位于宁安市渤海林XX森林经理4林班3小班内石头塘上自行修建的60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返还1000平方米石头塘使用权并恢复原状。宁安市渤海林XX、付X与本案均存在利害关系,为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应追加其参加本案诉讼。重审时查明涉案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向各方当事人进行释明及分配举证责任,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9)黑1084民初9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朱国林,男,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学历,工作单位: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工作简历:1984年10月至1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牡丹江
  • 执业单位: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1019********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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