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2020年,被告租用原告的钩机干活,欠原告工时费7600元,被告于2020年7月2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因被告未付款,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欠原告钩机工时费76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魏英帅7600元。
总结,在日常的活动中,一定要有法律意识,保留相应的欠条等书面材料,一旦对方违约,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布者:赵海峰|时间:2021年01月25日|6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2020年,被告租用原告的钩机干活,欠原告工时费7600元,被告于2020年7月2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因被告未付款,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欠原告钩机工时费76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魏英帅7600元。
总结,在日常的活动中,一定要有法律意识,保留相应的欠条等书面材料,一旦对方违约,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