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海峰|时间:2021年01月25日|8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已实际支付被告货款18486元,且双方于2017年9月10日进行了结算,并由被告对应返还原告的货款进行了确认,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对应返还的货款进行结算并确认并约定有付款时间,但被告在付款时间到期后仍不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8486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在日常的买卖合同中,作为买方要尽可能的保留相应的付款凭证或者合同,以防止对方不履行义务时,有足够证据通过法律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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