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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广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

2022年10月24日 | 发布者:高静仪 | 点击:88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当事人信息原告:杨XX,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系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XX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XX镇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XX,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系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XX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詹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系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杨XX与被告广州市XX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高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杨XX2001年5月7日入职XX公司,并从事针车鞋舌组班长工作,至2020年10月12日离职。

二、杨XX首次参保时间为2011年2月份,按月缴纳至杨XX离职,XX公司于2020年10月为杨XX一次性补缴了2003年7月至2008年12月的社保,相关补缴社保的费用均由杨XX支付。

三、2020年8月6日,杨XXXX公司出具《申请》,上载明:“兹有广州市XX鞋业有限公司鞋舌组职员姓名杨XX因本人原因,现申请公司代为办理补缴社保,补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本人杨XX承担。

四、2020年10月12日,XX公司(甲方)与杨XX(乙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载明:“杨XX2020年10月12日因回家向XX公司申请辞职。杨XX2020年10月12日与XX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协商一致,XX公司不拖欠杨XX工资及任何劳动待遇,已结清各种工资与所有费用,现杨XX已收到XX公司一次性补偿款124601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等)。XX公司除支付该一次性补偿款项外,不再向杨XX承担有关劳动争议的任何法律责任,双方已经了结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以后双方互不追究,如有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获得利益,并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2020年10月14日,杨XX收到XX公司的上述款项124601元。

五、因本案劳动争议,杨XX2021年5月24日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当日作出穗番劳人仲不[2021]84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申请仲裁的争议不属劳动人事争议,决定不予受理。杨XX遂诉至本院。

六、原告杨XX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垫社保费用15708.3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七、被告XX公司的答辩:1.杨XX2020年8月6日向伟成公司提交《申请》,其自愿承担补缴社保的全部费用,现杨XX要求XX公司支付社保费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2.XX公司与杨XX2020年10月12日签订了书面协议,XX公司向杨XX支付124601元补偿款后,了结双方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双方互不追究,该协议已实际履行,现杨XX要求XX公司支付社保费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3.杨XX诉请的社保费金额15708.32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八、庭审情况:杨XX主张,其多次要求XX公司补缴社保,但直到要解除劳动关系时,XX公司才出具了申请让其填写,并要求其承担所有的社保费用才为其补缴了社保;现因其知道公司在职员工都可以退代缴社保费故也要求被告退还补缴社保的费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XX公司为了让其离职而签订的协议,协议中所说的补偿是对其工龄的一次性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了结所有的劳动权利义务”是基于劳动关系,比如福利、加班工资、补偿工资、补偿金等,但其现在要求XX公司退还的社保费用,是民事权利义务,而非基于劳动权利义务。

XX公司主张,杨XX明知社保是由公司及员工各自承担部分的,但杨XX自愿承担补缴社保的全部费用,并向公司出具了《申请》,且自愿向公司转账了社保费用,以上事实足以证明《申请》是杨XX的真实意思表示;杨XX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不需要给予补偿,但公司考虑社保费用等各种因素给予了杨XX一次性的补偿款项,并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写明杨XX收到一次性补偿款后,不再向公司主张有关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双方已经了结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全部权利及义务,以后互不追究,且该补偿款明确包括但不限于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已全部了结,杨XX要求公司退还社保费用,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杨XXXX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明确载明:XX公司向杨XX支付一次性补偿款124601元后,双方即了结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该补偿款包括但不限于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等费用。故此,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理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XX公司已按约履行支付义务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权利义务已经了结,XX公司无须再向杨XX承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以外的劳动争议责任。故对于杨XX要求XX公司支付代垫社保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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