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了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默示追认。
《民法典》第503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此为《民法典》的新增条文,其中,“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这一情形在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已有规定,而“接受相对人履行”则是本次新增的情形。
比如,对方向你履行合同后,你接受了且不提出异议,那么即使这个合同是其他人在未经你授权的情况下以你的名义签订,那么也视为你对该合同进行了追认。
甚至有些情况下,哪怕对方尚未履行,但从现有情况可推知你将会接受,仍将视为对合同进行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