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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自愿参加文体活动,风险需自担

发布者:尹戈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8日|分类:人身损害 |6470人看过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了一项免责事由——自甘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规则最早产生于英美法系,而我国总的来说相对保守,将其限定在了“文体”活动之中。

设立自甘风险规则的目的,一是保障活动参加者的充分自由,二是防止文体活动受到不必要的制约。

比如,我自愿到篮球场参加篮球活动,打篮球作为一项身体对抗比较激烈的运动,存在一定的受伤风险。在打球过程中,对方的一名球员在我拼抢时大力将球甩给队友,手挥出去时恰好打中了我,如果我因此遭受人身损害,那么我也不能要求打到我的人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显然对方并非是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

因此,大家在参与这类有受伤风险的体育运动时,一定要小心,同时尽量做好保护措施,否则即使被他人误伤,也只能自行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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